近年来,职业打假成为一种职业,在促进生产者、经营者合法经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部分极大的副作用,就恶意打假行为,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鹿林律师为大家提出一些应对技巧,欢迎大家及时指正:
一、何为职业打假人
1、定义:“职业打假人”是指一种职业,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
2、分类:善意打假VS恶意打假
二、职业打假人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
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三、与职业打假有关的最新法律动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法办函【2017】181号(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四、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套路
1、向销售商家提出赔偿请求
2、向食药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3、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4、对于监管部门的决定申请复议
5、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管部门履职
6、职业打假人的报复行为
五、协商阶段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
1、及时发现自身产品存在的问题;
2、暂停销售存在问题的商品,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如召回、退货等);
3、预估打假人赔偿期望数额;
4、结合自身情况,衡量处理成本;
5、对于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主动向监管部门上报可能存在的举报、投诉等问题;
六、投诉举报的处置办法、应对技巧
1、针对投诉问题找到处罚的依据;
(处罚存在人为可控的幅度)
2、寻找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事由;
3、随时保持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了解监管部门处理意向)
4、尽量避免监管部门的“保护”行为;(一定要高度重视打假人的投诉)
5、配合监管部门的“处罚”;
七、诉讼阶段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
1、延长诉讼周期,增加打假人诉讼成本;
2、管辖异议,争取到我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3、证明打假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
4、区分一般商业欺骗与民事欺诈;
5、及时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证据;
6、委托专业处理反打假律师代理案件;
八、产品标签及产品宣传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产品配料名称标准问题
2、产品配料含量标注问题
3、产品不适宜人群标注问题
4、产品生产许可过期
5、产品违反食品、保健品功能性宣传
6、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
九、职业打假人的预防与特别应对
1、一般预防:
(1)产品自检
(2)客服、销售人员防范
(3)职业打假人怕什么
------约定管辖
(4)职业打假人成本
------管辖异议
2、特别应对
“维权”为名敲诈钱财,“职业打假人”被逮捕
2017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某某进口商品超市”内买走价值2000多元的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后,威胁店主如果不给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就向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直至其店铺关闭。店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交给对方10000元。3月间,孙某某等人以同样手段在另外两家经营进口商品的店铺,分别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有逮捕必要,因此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