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现在国家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是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我家的是商业住房,高度是4米,一半是住人一半是商业用的。该怎么收费?还有就是有超高这一说么?按照供业方的说发是按建筑面积,而且把住人的一点地方也按商业住房算了,超高也多收取了300元。这样做合理么?(我们这今年供热是卖给个人了,往年也没这么收费,我想问下是否合理?最好是有一些相关的国家规定来。)
但是我家房照上写的是住宅啊 应该怎么收费啊
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房屋高于3.2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增收百分之3。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1,哈尔滨市哈政综〔2008〕54号,使用面积40.35,40.35
2,榆树市榆政办〔2008〕48号,建筑面积25,38
3,扶余县扶物价字〔2008〕16号,建筑面积-阳台楼道27,37
4,双城市双价字〔2008〕12号,使用面积35.5,37
5,五常市五政发〔2008〕89号,建筑面积29.5,43
6,呼兰区哈呼价发〔2006〕14号,建筑面积24.6,37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