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分配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责 任 人:承办人(A、B)、副站长、站长、站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分配权力行使依据
省财政厅、省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申报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中明确:“由省农委经管总站及省财政厅农业处共同收审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申报材料”。
三、分配条件和标准
(一)分配条件
1、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
2、成员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必须占80%以上。
3、成员人数10人以上。
4、有专职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场所、相应的办公和生产设备。
5、合作社运行机制合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
6、合作社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生产发展、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
(二)分配标准
评审打分。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合作社进行评审打分(基本项100分+加分项30分=130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依据省财政年度预算指标,确定扶持合作社数量,同等条件的合作社扶持资金分配额度相同。
四、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点击查看示范文本与申请表下载)
(二)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 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农产品注册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及QS标识;
4、 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5、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的《合作社成员名细表》及身份证;
6、 有成员入股的,需提供所有入股成员认购股金的原始清单;
7、 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相应基地认证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和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关文件;
8、有XXX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的农产品包装物的图片资料;
9、合作社农产品进入超市或商场的相关资料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根据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填制。
五、受理
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和规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条件和规定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分配与决定
承办人(A、B)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送副站长、站长审核,经站务会讨论通过,报委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与省财政厅协商后,提交委党组会审定,将联合行文送省财政厅会签,委主任签发,报省领导审批。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专家论证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申报单位。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申报范本在黑龙江农业信息网站
www.hljagri.gov.cn长期公布。
拟审核项目和资金分配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