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划拨如何处理

母公司将名下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以无偿划拨的形式转让给全资子公司,财务帐上怎么处理,税务这块涉及哪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中,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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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18
一、财务处理子公司按原账面价值增加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母公司减少无形资产,增加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这个原理类似于准则后续解释4中关于集团股份支付那个处理的原理,只是不涉及子公司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税务处理 除契税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没有划拨这种交易的提法,具体税务处理方面会视同“以土地使用对外投资”处理。 1、契税:免征 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号):“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2、营业税:不征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征或视同销售征收。 结合《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和《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1)投资方或被投资方有一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征收; (2)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征。 4、企业所得税 这个税种比较麻烦,结合《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25条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总体原则是——非货币资产用途改变、结构性能改变等未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不视同销售;若改变了资产所有权属,如投资、捐赠、分配等,需要视同销售。这时只有尽量做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了,说明交易背景,如果必须要视同销售,也尽量以账面价值来作视同销售。 查看原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