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10-01
根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固定资产凭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没有销项税额可以抵扣前,应当一直留抵,直至有销项税额时,将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