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买卖烟草犯法吗?

如题所述

私人买卖烟草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扩展资料:

非法买卖烟草案例

王某2014年3月21日在武汉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从其车内查获王某从湖北省荆州收购的各类黄鹤楼香烟(真品卷烟)587条,鉴定价值243325元,达到了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烟草局执法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刑事立案。

2014年6月18日,王某委托我们后,我们根据王某到案情况认为,认为王某符合刑法自首的规定,王某是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被抓,人身自由未受司法强制就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该是投案自首行为,但是在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均没有认定王某的自首情节。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处以5年以下,而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需要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经营数额在243325元,非常接近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25万要处5年以上有期的刑罚标准。

光从非法经营金额看,王某可能要处3到5年有期,如果王某不能争取到自首这些减轻处罚的情节,基本上就很难适用缓刑的刑罚。

所以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就将辩护主要放在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上,并在庭审后积极和法官沟通,主动缴纳罚金,最后法官认可了我们关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有期两年并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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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0

根据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不得擅自收购烟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由于烟草制品实行的是专卖管理制度,所以在这方面你最好不要无证去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部门行政规章)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上述法律和部门行政规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针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部门行政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门政策)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依法取消持证人的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吊销许可证);

2、三年内不得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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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2-15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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