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5号)的规定,2020年3—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扩展资料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含就业登记)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如实报告求职、培训等失业状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停发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