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电动三轮车追尾报废上路机动车,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

如题所述

在春节前夕,有一起发生在国道上的交通事故让人唏嘘,一辆农用电动三轮追尾一农用三轮机动车,追尾车辆车主为一年岁已过60的老人,事发后前车车主主动报警并联系了受害者家属经伤者送往就近医院,但伤势过重乡村医院无力治疗转至县级医院进行抢救,整改事故现场由当地事故科进行确认并开始后续工作。
经初步了解,大概在11月月份的早晨5点半,农用电动三轮车主早起天还没亮时驾乘三轮车去临近的村子拉玉米秸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科现场确认及现场的证据确认,做了整个事故的调查,调查结果:前车机动车为未按年检车辆,属报废车辆,且受害者在录口供时确认当时未发现前车停留道边或有转弯的指示灯等警示,故发生追尾。对此,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按照正常的流程开展了工作:
对追尾车辆进行司法鉴定
受害者家属对此事不清晰,交通事故科对追尾车辆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确定该农用三轮车为机动车,但因地域未实行电动车驾驶证,未提到关于无证驾驶方面的具体信息,结果表明此事故为机动车追尾机动车。
对前车进行车辆确认
两辆事故车在事发后依法扣留,对前方车辆确认后发现,前车车主非驾驶者本人,且未能与车主取得联系,此车辆在2015年后未进行相应的年检,属报废车辆。并提出扣留车辆并吊销驾驶者驾驶证件,按报废车辆上路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后的相关信息
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队要求下,前车驾驶者一周后到医院进行了探望,因该车辆属报废车辆,无相应的保险,故住院费用由受害方进行垫付,对方已没钱为由拒绝垫付医药费。受伤者经医院确诊多根(约10根)肋骨骨折,因肋骨骨折导致肺部严重挫伤住院达40天,在此过程中伤者家属多次联系对方,对方已无钱为由拒绝支付费用,且提出有意调解解决。
事故责任认定
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后,下发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追尾方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此后,通知双方并简要阐述是否和解,先行自行沟通;没有其他的相关说明,如果不能进行沟通,需要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调解
事故发生后,受伤者一方多次电话通知对方,找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对方指定一人进行调解后,没有给出具体的信息,再次电话确认只认付2000-3000元赔偿,受伤者一方不能接受,暂时搁置。受伤者住院花费近25000元,其他费用约5000元,对此受伤者一方不知如何是好,不知民事诉讼能否可以?
对于机动车追尾事故,按照最新的交通法规定,如前车无违章,追尾车辆全责。对于此次事故,判定追尾车辆主责是否合情合理?
受伤者方了解到对方发生过多次交通事故且欠债多起,是否会形成劳民伤财、一无所获的结果?对此,想征集建议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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