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广州户籍申请公租房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 申请人已在广州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及以上,申请时居住证处于有效期内;2. 申请人在广州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含补缴)或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申请时社保处于正常参保状态;3. 申请人在广州已办理就业登记,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时合同处于有效期内;或者申请人属于在广州辖区内办理商事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商事登记尚未被注销、吊销;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广州没有自由产权住房,在广州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且在申请时在广州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价住房)保障;5. 申请人及配偶无违反计划生育;6.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无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高技能人才/获得荣誉称号来穗务工人员:1.申请人持有高级工程师、技师、高级技师(或三级、二级、一级)之一职业资格证书;2. 获国家、省和广州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等;3. 广州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奖励人员。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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