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修、养护、清洁、绿化、管理共有部分,亲自提供物业服务。(2)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3)报告义务,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4)后合同义务,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前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5)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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