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利润分配-应付合伙人利润。
贷:应付利润-合伙人。
(2)根据税法应代扣代缴的合伙人(或个人)个人所得税。
贷:应付利润-合伙人。
贷:应付税款-应付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利润)分配。
(3)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利润分配。
贷:银行存款。
(4)实际向合伙人(或个人)支付利润时。
贷:应交利润-合伙人。
贷:银行存款。
举例:A律师事务所2021年设立,一共有四位出资的合伙律师,每人占合伙份额25%,1-9月营业收入100万元,1-9月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合伙人工资及附加在内的成本费用110万元,其中成本费用中各位合伙人的工资及附加各为8万元,合伙人工资及附加合计32万元。假设每位合伙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各合计1.8万元。
那么计算合伙人第三季度的经营所得时,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事务所会计利润=100-110=-10万元。
各位合伙人的经营所得=-10*25%+8=5.5万元。
各位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5.5-4.5(费用减除0.5*9)-1.8(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0.8万。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第三季度各位合伙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A律师事务所1-12月各合伙人的的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负数(即亏损),第二年合伙人可以弥补亏损,直到盈利(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