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物业还要收费呢?“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条规定的解读是,规划的车位,可以出售、附赠或出租,即拥有产权,产权人有权处分。但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是小区内所有的车位,都归全体业主所有。现实中,的确有很多开发商把地下所谓规划的车位,办成了自己的产权,即车位的所有权人。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还有物业公司使用的办公用房等,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而每个业主自己的房屋、车库等私有空间属于个别业主专有。这其中包括私有空间的外墙的使用权。拥有权利的业主在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基础上,可以使用自己专有空间的外墙。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由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所以,对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费或者利用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的部分进行盈利活动,如果没有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两个3/4通过)就属于对于全体业主的侵权行为,业主可以主张侵权方停止侵犯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