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3-07
案情简介:昆山市Z公司,系本律所长期客户,某日,Z公司的法务F小姐打来电话,称公司有意招聘几名新员工。这几名新员工的工作能力、经验、品行均无问题,但身份较为特殊:他们是附近另外一家企业G公司的员工。据了解,G公司今年上半年订单陡然下降,不得不对部分员工放长假。被放长假的员工为维持生计,自然要另觅工作,于是联系了相邻的Z公司。Z公司认为这批员工的能力较强,而且比较有经验,招聘来后能够立刻上手工作,唯一的疑虑即是他们目前并未与原单位(G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又来Z公司工作,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会不会在法律上产生风险。 律师评析:了解事情经过后,律师答复说:对于这些被原单位放长假的员工,新单位可以招聘,可以并且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符合法律与情理的。在实践中,很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对员工放长假,期间只支付基本生活费。对于这些被放长假的员工而言,这点基本生活费显然不足以维持生计,另找工作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对于新单位来说,招聘这些员工,给予劳动报酬,也是提供就业机会,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举措,值得提倡,在法律上也是准许的。同时,与这些“被放长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单位而言,也可以适当降低用人成本。由于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仍然挂在原单位,社保还是由原单位缴纳,新单位可以与其约定不交社保;只要提前明确约定,当这些员工从新单位离职时,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当然,要提醒的是,与这些“被放长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确实是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风险的,最典型的例子即是工伤。由于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仍然挂在原单位,但实际工作却是为新单位,则一旦发生工伤,即会发生很麻烦的局面:原单位无法为员工申报工伤,因为员工并非为原单位工作而受伤;新单位可以为员工申报工伤,但必须自行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社保部门是不会相应报销的——因为新单位没有为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因此,是否招聘这种被原单位放长假的员工,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3-07
一般来说,普通的劳动者并没有被限制一定要就业于一家单位,所以如果你在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和一些规定。
当然有一些特殊保密或者签订了竞争合同的劳动者不在此列。1、你们可以向A公司申请领取无薪休假期间的最低生活费,但如果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话会有一定风险。
A公司如果知道你们与B公司1个月多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可能按劳动合同法事实劳动关系来追究你们和B公司的责任,也就不会支付最低生活费了。
2、劳动合同法和企业都不允许员工脚踏两只船,权衡一下,做个选择吧那要看你们工司为什么放了?如果是公司的原因,一般都会说明的,叫带薪放假.不过他不给也没办法,本来就不该放假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