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营山县沪蓉高速征地补偿款是怎么赔的

如题所述

营山县南(充)大(竹)梁(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四条
南大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分公路正线征收土地和临时用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施工设施占地等)征用土地两类用地。征收土地范围以公路正线施工用地设计图(含变更设计)为基础,补偿以实际征收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为依据。征用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利用的国有荒山、荒滩、河域面积,不予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统一分为耕地和其他土地(除耕地以外的土地,如林地、道路地、未利用地、宅基地、工矿企业用地、农业设施用地)补偿两类,除宅基地按耕地标准补偿外,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为耕地的50%。被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以现状实测为准;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以土地主管部门土地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一)补偿计算指标1.耕地亩年产值:以耕地征收前三年全县平均每亩年产值为准,按县土地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统一上报公布的数据计算,具体按南府〔2010〕20号文件执行,即全县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450元/亩。2.耕地和其他土地面积:具体按有土地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测的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土地数量为计算依据。3.被征地社人口:以征地公告之日公布公安户籍管理在册人数为准,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迁进人员和已死亡未注销户籍人员不计入总人口,但正常生育和婚进尚未入户人员、户籍已转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已毕业尚未就业大中专学生、劳教劳改服刑人员、义务兵、复员士官可以计入总人口基数计算人均耕地。4.征收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土地,不适用人均耕地指标,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16倍计补(其他土地减半计补),不再调整土地和安置人员。5.被征地社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次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土地系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均属对集体土地的部分征收,安置人员以就地农业安置方式为主,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实行农业安置,对安置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由农业社自行通过土地调整安置。6.安置人数:安置人数计算方法为征收耕地数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
(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1.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土地以村民小组(社)为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耕地补偿按征地前三年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补,其他土地按5倍计补;耕地安置补助费每亩按年产值6倍计补,其他土地按3倍计补。2.征地前人均耕地1亩以下(不含1亩)0.5亩以上(含0.5亩)的,除耕地补偿按10倍、其他土地按5倍计补外,另按每个安置人员乘以6倍年产值计补安置补助费,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50%计补。积极开展被征地社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从集体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3.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不含0.5亩)的,严格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川府发〔2008〕15号、川办函〔2009〕302号、川办发〔2010〕88号),对应安置人员实行“农转非”,切实搞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工作。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

第三章 青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青苗费按耕地年每亩1450元补偿,只对占用当季作一次性补偿,大春按总金额的60%、小春按总金额的40%支付。
第七条 林木及苗圃补偿:经果林及药材树按离地1米高(低于1米的不计补)处的树木直径大小分别计补;用材林按离地1米高(低于1米的不计补)处的树木直径大小分别计补;桑树按离地1米高处的树木直径大小分别计补;黄桷树按离地1米高处的树木直径大小分别计补,直径小于5厘米以下的不计补;竹子以占地2平方米计1棚,按棚计补;苗圃按亩计补;中药材按亩以评估价计补(详见附件三)。补偿后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砍伐或移栽,相关部门免收规费;未按期砍伐或移栽的,视作放弃处理;征地公告后抢栽的林木一律不予清点登记补偿。
第八条 附着物补偿:对征收土地上的水井、坟墓、粪池、沼气池、过水渠或渡水槽(不能通过工程措施恢复的)、晒场(地坝)、堡坎、苕窖、围墙、人工蓄水池、塘堰(库)、人工鱼池、洗衣台等附着物的补偿,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
第九条 林木、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直接补偿到户到人;青苗补偿费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清理登记后具体分发到户到人。
第十条 征地后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失去土地的,乡镇、村、社要及时组织土地调整,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三条 拆迁房屋面积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以房屋测绘单位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和结构标准计补,由被拆迁户自拆自建,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履行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后的新建房宅基地由国土、村建和村组(社)统一规划,乡镇统一协调安排,并按现行规定标准统一划拨,农村居民一户(按拆迁时单立户口计)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以户为单位,每人以不超过20—30m2为限,凡户不足3人的按3人计,超过5人的按5人计,鼓励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集中修建,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国土、村建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拆迁户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并免收政策规定标准占地面积以内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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