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同时要根据被扣留机动车的原因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一、未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被扣车,应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二、涉嫌伪造、变造相关证照、标志,当事人应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三、未按规定投保的,应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参保,并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四、超载的,应及时处理违章,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接受处罚时候,需要带上有违法行为的车辆有效证件和违法处理驾驶员(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处理有关事项后,执法单位会出具放车单,放车单上面有停放车辆的地点,按照地址提车即可。
扩展资料
长期不处理扣留车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认监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辆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