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扩展资料:
案例:“棒棒”受雇带车遇车祸身亡 法院二审调解当庭获赔40万元
妻子当“棒棒”受雇为车带路,不幸发生车祸而身亡。为追回赔偿,丈夫及两个孩子和岳父母一起将建材老板告上法庭。近日,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二审案件,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悉心调解,5名受害人当庭一次性领到赔偿4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陈家美系重庆巫山县双龙镇三羊村农民,与妻子何善米育有两个孩子。为维持生计,何善米做起了“棒棒”。
2012年12月30日下午,经营建材的原审被告郭萍雇请何善米接为自己运瓷砖的车辆,要求何将该车带到自己的仓库卸货。何接到车辆后,便乘该车带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1月18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人刘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何善米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何善米死亡后,丈夫陈家美多次要求郭萍赔偿,但均协商未果。陈家美遂同两个孩子和岳父母一道,将郭萍及其雇用的工人郭传琼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5427元。
一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郭萍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5.45万元。被告郭萍不服,上诉至市二中法院。
二审期间,鉴于原审被告履行能力有限,为确保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审被告郭萍一次性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40万元。
受害方得到赔偿款后自愿放弃向交通事故的其他责任人的求偿权,原审被告郭萍享有向交通事故的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10月30日,原审被告当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现了赔偿,双方握手言和。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棒棒”受雇带车遇车祸身亡 法院二审调解当庭获赔
在二审期间,双方自愿调解也是可以调解的,调解达成协议的,会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