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2014年山东省农村双女户优待政策条件?????

我父亲一婚33岁结婚,母亲二婚带一女,23岁与父亲结婚后经当地计生办同意并开具证明后母亲24岁生下我,直接结扎。现父亲57岁,母亲47岁,听说有双女户优待政策,我想问一下我们家这个情况在不在优待范围之内?

《1》按照国办发(2004)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这项制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是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或双女户中,年龄满60周岁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认定。

  “农村居民户口”系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本人及配偶的户口必须均为农业户口或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认定其为农业户口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有承包责任田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而失地现仍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应具备:国家未予以安排就业;历史遗留的没有领取土地补偿金的对象。

  凡丧偶的,均以本人现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不论原配偶为何种户口。

  夫妻中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双方均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2》参考:
  新华网济南5月22日专电(张明信)“俺的三项补贴都在这一本存折上,这样省事多了,太好了1山东省蒙阴县双山村农民卢善江拿出一本存折,乐滋滋地说。

  今年4月27日,山东拾齐鲁惠农一本(卡)通”制度试点在蒙阴县率先启动后,全县20多万农户47万农民只用一张存折就可以方便地领取各项涉农补贴了。这种农民政策性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模式属全国首创,不但创新了财政管理模式,也规范了政府行政行为,更重要的是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农民。

  5月16日,在蒙阴县双山村农民卢善江家里,笔者见到了印有“齐鲁惠农一本通”的农村信用社存折,上面共有老卢的三项涉农补贴,一项项清晰明了。

  65岁的卢善江是一位身有残疾的农民,两个女儿都已出嫁,他和老伴靠种一亩多地的小麦生活。根据国家政策,他享受每月15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每月50元的计划生育双女户奖励补助,每亩14.2元的柴油化肥补贴和每亩14元的小麦补贴。原来他领取这些补助,要拿着三本存折跑农村信用社,不但领取十分麻烦,连存放存折都让他头疼。现在,他只要用一本存折就可以领到各项补助。

  前几年,蒙阴县农民补贴资金一直由各个部门单独发放,涉及财政、银行、民政、计划生育、水利、林业、教育、卫生等12个部门,包括农业补贴、水利补贴、计生补贴、民政优抚补助、文教卫生补助等六大类27项,手续繁琐,农民领取不便。

  为规范涉农补贴资金管理,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方便农户,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该县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涉农补贴资金推行“齐鲁惠农一本(卡)通”发放制度,即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及有关业务部门采集的农户基础信息,将其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专用存折,由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清册,将涉农补贴资金直接打入“一本通”银行存折上。

  为确保农户利益,蒙阴县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一本通”软件的要求,第一步纳入了13项,包括大中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伤残民工补助、农村五保供养、粮食直补、计生奖励扶助资金等,其余各项补助将逐步纳入“一本通”。

  《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发布时间:2004-7-22 阅读次数: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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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准确地确认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试点县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省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条件和人群范围,报送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检查、监督,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5月31日前(2004年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同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当地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于当年7月31日前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在各村张榜公布。同时将奖励扶助名册和举报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8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

  (五)市和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内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汇总后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查。

  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中介机构,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上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发布时间:2004-6-3 阅读次数: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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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

  (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五)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关于"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004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应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追问

这是2004年的奖励政策么?那现在是政策也还是这样么?

追答

目前还未见到最新的政策出台,原政策就有有效。

追问

谢谢,那就是我父母还不到享受政策的年龄吧

追答

是的,要到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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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22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