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入伍,2001年退伍军人的安置,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2011年1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士兵安置条例》替代而失效);但是对于三年(并非二年)内不许下岗的两个法规是没有规定的;在201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地方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安置退役军人,保证其有三年的稳定工作期,是依据民政部一贯的政策执行的,在201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后,就有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我国地方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对于退役军人安置,一贯是对于在从安置工作起的三年内、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倒闭、破产、改制等)而失业(并非下岗)的,可以回地方县市区级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工作的。而对于所有提问的战友属于下岗(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并不属于退役军人重新安置工作的范畴;而且重新安置工作是限制时间是从安置工作起的三年内,提问战友如果是2001年安置的,至今早已经过了重新安置工作三年的限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