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12月22日去我们当地的派出所落户,可是当时正在人口普查,电脑系统被关闭了,所以就手写落户,资料没有录入到电脑。等到系统开启的时候,我的资料才被录入到电脑,当时的时间是2009年1月22.可是因为我参加考试的规定落户时间是2008年12月27日前,所以审核的人员就以我电脑上记录的录用时间为2009年1月22日为由,认为我没有考试资格。可是户口簿上明明写了我的落户时间是符合要求的啊,而且户口簿上也有公安局的公章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啊。所以请问我应该要怎么办????谢谢各位,给我点专业的意见
非常感谢,1楼和2楼的解答。可是我还是不明白具体的处理办法,我想知道,公安局的人员收了我的迁移证和相关资料,并重新填写了我的户口簿后,是不是就已经说明我在这个时间已经落户了,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电脑记录的相关资料能否修改??????谢谢各位,给我点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