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部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27号)的规定,按照《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昆民通〔2021〕44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补助”)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助对象
符合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的对象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并已经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清理出有固定收入的不在调整范围。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照遗属本人户口类型(城镇、农村),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按享受规定的系数计发补助,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系数。计发系数分为:
1.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计发系数为1.3;
2.因工(公)死亡人员,计发系数为1.5;
3.补助对象是孤儿或无子女的老人,计发系数为1.5;
4.同时符合2和3项条件的人员,计发系数为1.7;
从2021年7月1日起,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40元/月,提高为70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10元/月,提高为460元/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随我市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我市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
1.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遗属系城镇户口的,补助标准由832元/人月调整为910元/人月;遗属系农村户口的,补助标准由533元/人月调整为598元/人月。
2.因工(公)死亡的,遗属系城镇户口的,补助标准由960元/人月调整为1050元/人月;遗属系农村户口的,补助标准由615元/人月调整为690元/人月。
3.补助对象是孤儿或无子女的老人的,遗属系城镇户口的,补助标准由960元/人月调整为1050元/人月;遗属系农村户口的,补助标准由615元/人月调整为690元/人月。
4.同时符合2和3项条件的人员的,遗属系城镇口的,补助标准由1088元/人月调整为1190元/人月;遗属系农村户口的,补助标准由697元/人月调整为782元/人月。
三、其他事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支付,所需经费按单位原拨款渠道解决。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其他政策问题,仍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携带上一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或《安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去世善后待遇审核表》,于3月31日前,属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遗属的到市委组织部,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遗属的到市人社局办理调整标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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