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纳入党群工作部合法吗?

如题所述

不合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坚决纠正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问题的通知 》
(总工发[2009]48号)
工会必须要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等同于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否则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明确指出,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按照法律和章程,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把工会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三、要坚决纠正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错误行为。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地位更加突出,责任更加重大,工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切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坚决纠正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错误做法。
  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对企业正在实施改革改制的,要加强源头参与,跟踪做好企业工会组织的整改、重建工作,切实做到企业改革改制到哪里,工会组织就建到哪里;对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到党群工作部或其他工作部门的,要逐个摸清情况,逐个予以纠正,保证工会组织健全,独立设置工作机构;对在企业改革改制中随意减少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按照规定比例配备充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保证工会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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