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您是一位深圳市民,就算您的社保卡里躺着4959元钱,但当您到药店买几十元的药时,仍会被告知余额不足。原因则是按照深圳社保的规定,4959元是社保卡内余额的底线,言下之意,只有社保卡里超过这个余额的钱,才能被用来在药店买药。而除了“余额”限制之外,能用社保卡买的药,不仅品种寥寥,还要遭遇“限购”。
社保卡的确不是银行卡,既然如此,社保账户里的钱,当然也就没有理由被当作可以随心所欲想花就花的现金。
相反,社保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保卡说白了不过是这一体系的一种支付机制,那么,社保卡的使用当然要有条件和限制,也理应遵守社保支付的规则。具体而言,社保卡里有钱,的确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被随便用来买药。
现实中,通过社保刷卡买药,然后再将药转卖给收药者,从而实现社保卡的套现,已然成为了一条地下产业。而这对于社保体系而言,当然是个漏洞,一旦社保卡持卡人都去钻这个空子,不仅有违社保体制的初衷,甚至极有可能因为不符合社保体制所预设的支付模型,而导致社保支付能力的透支和无以为继。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保卡的支付,当然需要一定的规则,而不能随心所欲的被当作银行卡来用。具体而言,什么药可以用社保卡买?一次又能买多少量?社保卡买药时的支付价格和优比例?的确都需有明确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光有社保卡没有处方不能买处方药,以及一次性买药量,这些规定和限制,的确并非全无道理,甚至不无必要。至于说余额限制,也仅仅针对无处方购药行为,凭处方买药则并不受余额的约束。
而这一规则的初衷,据说也是为了保障参保人的门诊治疗需求。如果不设最低限额,当个人账户用于非门诊治疗的其他支出,以致到了门诊却卡上没余额的话,门诊治疗的确难免受影响。这样看来,社保卡买药设限,似乎也是出于好心。
只不过,好心有的时候未必办的全是好事。社保卡的支付规则,固然可以理解。但是,明明社保卡里有钱,却不能被用于买药,甚至连非处方药也同样在受限之列,而如此规定,还成了为市民着想,显然难以令人接受。尤其是当社保支付规则本身,竟然让社保卡保障的对象不得不忍受“有钱买不了药”的不便与尴尬,恐怕同样违背其初衷。如此规则,被质疑为霸王条款,自然也并不冤枉。
基于上述视点,社保卡当然需要有使用规则,相关规则也的确需要不断完善,弥补漏洞。但这绝不意味着社保卡管理规则的完善,可以因噎废食的以持卡人权利为代价。明明是依据自身合理需求,用自己社保卡上的钱买药,这一社保卡所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障功能,无论如何不能以完善规则为名而受限制甚至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