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单位选址时,必须距离污染源几米以上

如题所述

食品生产单位在选择地址时,必须确保与污染源之间的距离在25米以上。根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以下是选址时的卫生要求:
1. 不得在易受污染的区域设立,应选择地势干燥、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2. 必须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并确保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3. 同时需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
1. 生产经营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应具备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包括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3. 必须拥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以上规定共同构成了食品生产单位选址时必须遵守的卫生标准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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