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为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环保法规,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开展的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和诊断等活动。病原微生物指能致病的微生物。实验室按防护水平分为一级至四级,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进行高致病性实验。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管理技术规范和监督制度,设立由环保、病原微生物及实验室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审查相关标准及文件,涉及环境影响评估和污染防治。

新建实验室需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评估实验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三级、四级实验室建设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审批。实验室须安装和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三级、四级实验室在获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需在15日内向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各级环保部门需在收到备案表后规定时间内上报。实验室需对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负责,严格执行污染控制标准和管理规范。

实验室排放废物需进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需按法规上报信息。产生的废物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排放标准。实验室需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以应对可能的环境污染。

如有严重环境污染,实验室需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将定期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实验室在调查取证时,应予以配合,环保部门将保护其技术与业务秘密。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警告或罚款,严重者将通报认可委员会。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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