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的答案,都是不对的。
《1号准则-存货》中,采购成本,是包括运输费的,但此时的运输费,是指采购的运输费。
形成商品以后,送到客户处发生的运输费,并不是采购成本。
准则中,写明了,存货的成本大致包括3类: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或状态的其他支出)
因此,送货上门的运输费,就属于第三类“其他,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或状态的支出”
为什么属于这一类,就要结合新的收入准则去理解了
如果合同中,随同商品销售,负有送货上门的服务,那么它们就会合并构成一项履约义务,因此,要确认履约成本。
因此,把商品送到客户那里,才算是“使得存货到达目前场所或状态”,因此,进『 存货成本 』
那如果没有送货上门的义务呢?
那还是进『 销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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