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配置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申请 。
通知规定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由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依法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一次性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沿海各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出让方案前,应当对拟出让海域加强选址合理性分析,开展实地测量,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中还确定了禁止和严格限制海砂开采用海活动的区域,同时鼓励和引导发展深海海砂开采技术,促进海砂开采向深远海区域发展。
据了解,通告发布前国家海洋局已同意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申请项目,仍按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按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在2013年3月底前向国家海洋局提交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报告的,退回海域使用和环评申请,不再办理用海和环评核准手续。在通告发布前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符合续期条件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续期1年,逾期不予受理。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标志着我国海域资源市场化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利于全面深化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是海砂开采用海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是防止海域使用审批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有效措施,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