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中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的处分

如题所述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以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确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仍有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对情节较轻,经教育后尚能认识改正错误者,可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虽情节较轻,但经教育后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 赌博者:
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打麻将,一旦发现,除当场予以没收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利用麻将、扑克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围观赌博者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及参予销赃、窝赃者:
一、作案价值50元以下(不含50元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元以上(含50元下同)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2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
一、肇事者(即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滋事、中伤他人,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1.预谋策划或约请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预谋策划或约请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引进非本校人员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假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当事人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者,要加重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或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加重处分,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一、凡打人致伤或因打架、闹事损坏公私财物者,要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费用。
十二、经济损失及医疗费用的赔偿必须在处理公布后一个月内如数交政教处,否则,将加重处罚,并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打架造成轻重伤的划分:
一、无论以何种方式,对他人身体的要害部位(如头颅、五官、下身等)造成伤害者,以造成重伤处理。
二、无论以何种方式,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如缝合、骨折等),以造成重伤处理。
三、无论以何种方式,将他人造成当场昏迷不醒、休克等,以造成重伤处理。
四、无论以何种方式,对他人身体非要害部位造成轻微伤害(如红肿、淤血、无需缝合的皮外伤等),以造成轻伤处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致伤者,加重处理。
六、对伤势轻重的判定,应视当时伤情确定,可能的情况下,医院证明可作为重要判定依据。
第九条 有早恋行为,道德败坏,生活作风有越轨行为者: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偷看淫秽书刊、画报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偷看淫秽录相或传播、复制、出租淫秽书画、录相带、黄色VCD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宿舍管理者:
违反《云安中学学生宿舍守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在校住宿资格、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责令赔偿损失和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20元以上,不足5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50元以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私插电源、违章拉线或损坏公共场所电灯、电铃、广播线、电源线等,视造成的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毕业生离校有损坏公物行为,视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
一、转借学生证件、校徽(卡)、而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迟到、早退、旷课
迟到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早退按旷课处理。
一学期内旷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达10节时给予警告处分;
达20节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30节时给予记过处分;
达40节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达50节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除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左顾右盼扫视他人试卷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交头接耳说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服从监考老师指导与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进考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偷看(抄)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传递纸条、存储器、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找人或为他人考试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七、考场内外勾结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八、偷改教师已定考试成绩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九、其它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期间,凡有两次考试作弊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及有其他影响环境卫生行为者;
2、 破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相应处分;
3、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
4、 干扰教师讲课、学生听课者;
5、 在教学楼内喧哗、玩球,制造其它噪音者;
6、 在会场内起哄、吵闹、鼓倒掌、吹口哨等影响会场秩序者;
7、 在食堂内吵闹、起哄、买饭菜夹楔(没排队中途插入或中途求人带饭菜视为夹楔)不听劝阻及其它影响正常就餐秩序者;
8、到其他宿舍逗留影响别人休息不听劝告者;
9、有晚归或未经批准,夜不归宿,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
10、在教室、图书馆、大型活动集合地点,有穿拖鞋、赤背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者;
11、在寝室内或各类教育、教学场地用酒精炉、煤油炉等做饭做菜者;
12、在学校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13、违反校规校纪及有关规定,不听劝告,隐瞒或谎报班级、姓名者;
14、故意损坏校、级、班尚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者;
15、教学实践、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
16、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回校,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不听劝告者,没收通讯工具交回家长(没收的东西,家长须亲自来校签名领回),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7、在校内吸烟者,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给予自动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流连网吧、电子游艺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较差或说谎、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
二、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外违纪,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者。
第十九条 当学生德育扣分达20分时通知学生家长,当扣分40分以上时,根据该生的现实表现和今后的变化趋势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全期扣分超过60分者,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罚:
凡受警告、严重警告不足一年者及记过、留校察看不足两年者没有资格参加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和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作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室,处分决定要归入本人档案,处分材料要归入政教处档案。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呈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处分,原则上由政教处处理。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年级组讨论决定,报政教处备案。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由年级组直接处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年级组提出处理意见,由政教处审核,报校长审批。
三、因年级间学生打架,由年级协同政教处调查打架事实,由政教处作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审批。
四、学生违纪后,学生所在年级一般在一周内将有关材料报政教处,政教处应在第二周内做出处理决定。
五、凡对学生的处理涉及到学校其他有关年级的,应主动通气,积极协调,配合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报主管校领导决定。
六、通报批评不是一级行政处分。通报批评对一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使用一次,如再出现违纪现象则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七、凡受处分的学生,都要由校长室或政教处将处分决定向全校公布并张贴三天,将有关处分材料存入学校档案及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撤消处分的程序: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在一定时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本人可以提出要求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由班主任写明建议撤消处分的理由和意见,召开学生座谈会并做好记录,上报政教处审核,经行政会议批准,可以撤消对该生的行政处分,撤消处分的决定,也要向全校宣布,并存入学校及学生本人档案,以作今后核查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撤消处分的期限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必须在一学期以后;留校察看必须在一年以后。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