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附件3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特级教师人才资源的管理和整体优化,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促进海南省教师队伍建设和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人〔1996〕15号)精神,在前几年实施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
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重点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教书育人有突出贡献,在当地教育界威望较高。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精通业务,治学严谨,对所从事专业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动向和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
(三)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1、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的风格、特色,被评为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曾在市县以上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示范课,课堂教学效果得到好评;2、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其经验在省级专业会议上交流,得到肯定,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改课题,其成果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五)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工作,在培训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六)校级领导干部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并为所在市县同行公认;2、担任领导职务后,至今不间断兼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保持教学的高水平;3、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在市县的校级干部中有较高威望,本人任职期间所在校被评为市县级以上先进单位。
第三条 特级教师评选的组织机构
(一)评选工作由省教育厅领导,设立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负责特级教师评选日常工作。
各市县、各单位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特级教师候选人的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综合考察、公示申报等工作。
(二)成立省中学(含中职)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和省小学(含幼儿园)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考评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考核小组,负责本专业学科(或相近学科)特级教师评选考核工作。
第四条 特级教师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实行“三公开”,即评选名额公开,评选标准条件公开,评选程序公开,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格考核,坚持标准,确保评选质量。
特级教师评选程序为:基层提名推荐,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查、考察、申报,省里统一评审、审定、报批。具体步骤是:
(一)推荐。在学校(单位)组织教师酝酿提名基础上,推荐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了解被推荐人选的情况,写出考核综合材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行政会议根据评选条件、分配名额和综合考察情况确定推荐人选,填写《海南省特级教师呈报表》和《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情况表》,报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各专业学科学会、协会推荐、同行专家举荐或自荐的人选,报送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审查确定后,再委托有关市县、单位对其进行综合考察,组织有关材料报送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二)初审。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照评选条件,统筹平衡各类型、层次学校及专业学科的申报人数,确定下一步考核对象名单。
(三)考核评审。经初审后列为考核对象者,由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和专业学科考核小组根据《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考核方案》的规定,对考核对象进行考评。
(四)审定、公示、报批。考评工作结束后,由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召集评审委员会各专业学科考核小组组长对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协调平衡,讨论确定初选人选名单。
省教育厅党组及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提交的考评情况及初选人选名单,讨论审定特级教师人选,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特级教师作为师德表率、育人模范、教学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二)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教育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地区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带头人,努力成为教育家。
(三)牢固地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为广大教师作出榜样。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公开教学任务,除日常教学课常年向校内外教师开放外,每年要在市县或市县以上范围讲授2次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并形成制度。
(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每年主持、承担或参与一项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著书立说,每年至少撰写两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刊物上发表或在同级学术会议上交流。建立个人博客,展示本人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发挥特级教师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精心做好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在每一培训周期内,要带5名以上学徒,培养出2名以上在本地区内有影响的青年骨干教师,指导所联系的学校探索总结出一至二项在本省有推广价值的校本培训经验。
(六)积极参加省特级教师巡回讲师团的培训活动,主动承担培养民族贫困地区与薄弱学校青年教师任务,为提高民族贫困地区与薄弱学校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作贡献。 第六条 经评选确认或认定的特级教师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离休、病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二)设特级教师项目工作津贴。特级教师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围绕所选研究课题独立研修,写出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论文,对我省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大指导作用的,可获得特级教师项目工作津贴。
(三)市县应采取多种形式为特级教师创造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的条件。省设立特级教师专项基金,用于特级教师的业务进修、学术研究和参观考察,用于特级教师巡回讲师团等培训活动。
(四)省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承担重大课题研究、经验总结、学术写作、教材编写等任务的在职特级教师,其所在单位可视情况安排一年内10至20天的学术假。
(五)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每年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级别安排一次体检,经费开支由市县统筹解决。
(六)对退休以后的特级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关心爱护他们。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应主动给予适当照顾。 第七条 特级教师的使用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在教学任务的安排上,要为特级教师留出充裕的时间,以便进行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跟班教学。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提供方便,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特级教师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省教育厅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考察、交流和暑期休养等活动,帮助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拓宽思路,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他们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对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各地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当地的办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四)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应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特级教师到各级人大或政协兼任职务,也可推荐他们担任有关学术、社会团体的名誉职务,以提高特级教师的社会地位。但要尽量减少他们担任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务或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教育教学研究、培养青年教师及教师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
(一)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
1、省成立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特级教师代表组成。
工作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工作,提出有利于特级教师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建议,定期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讨、信息交流等学术活动,为特级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条件。
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具体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培训、考察、学术研究、交流等活动,并负责特级教师的考核和评估。
2、各市县成立特级教师工作站,负责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参加学校对特级教师的考核。
3、学校负责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使用、培养、提高、考核等工作。
4、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随时掌握全省每位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和动态。
(二)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价制度。
1、省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根据特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工作情况,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每二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
2、市县特级教师工作站和学校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年终考核,对特级教师进行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档案,作为奖惩和使用的依据。同时送市县及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不能履行特级教师职责者,即为评估不合格,责其限期改进。
(三)建立特级教师工作网站。
建立海南省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工作网站,设立特级教师交流平台,开设特级教师论坛,加强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与特级教师、特级教师与特级教师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并加强与特级教师的联系,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特级教师能安心工作,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九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至省教育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境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五)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予撤消称号的。 第十条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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