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山西晋中 在建的平榆高速占了耕地 每亩补贴600元 但补助标准都没公布 我们怎么维权?

有没有投诉的途径 有没有相关明确的标准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基本农田(园地、鱼塘、藕塘视同基本农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补偿;
  (三)征用牧场、草地的,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七倍补偿;
  (四)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偿;
  (五)征用宅基地的,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六)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的,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七)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基本农田(园地、鱼塘、藕塘视同基本农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五至六倍补助;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助;
  (三)征用牧场、草地的,可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助;
  (四)征用林地的,按有关规定补助。
  前款规定的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打谷场的,不给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一)被征地者向村民委员会申报该耕地前三年种植情况;
  (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被征地者申报的种植情况在被征地村进行公布,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农民群众的意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四)被征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种植情况、同级统计部门的同期统计报表和同期作物价格计算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产量、产值和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其他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办法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
  (一)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也可给予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二)青苗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对有条件移栽的树木,付给移栽的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四)鱼、藕和牧草等,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和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土地的年产值估计在1000元左右,当然以县统计局的年报为主。

  另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根据上述两个方面的依据,你们那里征地的补偿标准每亩应该在1.5万元左右,如果按《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估计最高可达到每亩3万元。且按《山西省的分配办法》其80%应该支付给农民。

  不能按此标准落实可向市、省国土部门反映。

  如果你是种的责任田以外的转包面积被征用,可能每亩只有600元的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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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04
你们那里征地的补偿标准每亩应该在1.5万元左右,如果按《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估计最高可达到每亩3万元。且按《山西省的分配办法》其80%应该支付给农民。

不能按此标准落实可向市、省国土部门反映。

如果你是种的责任田以外的转包面积被征用,可能每亩只有600元的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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