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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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
(1993年12月12日全民公决通过)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
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
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
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
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
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
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
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
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
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宪法制度基础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 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
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
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2.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
1.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生活与活动的基础得到利用和保护。
2.土地和其他资源可以属于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根据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来实现。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机构是独立的。
第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所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划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由本宪法和有关划分管辖范围与权限的联邦条约和其他条约予以实现。
第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地方自治机关不列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
第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多样性。
2.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确立为国家的或必须服从的意识形态。
3.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样化、多党制。
4.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为旨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基础、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性、破坏国家安全的社会团体的建立和活动,禁止建立军事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纠纷。
第十四条
1.俄罗斯联邦是世俗国家。任何宗教不得被规定为国教或必须服从的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俄罗斯联邦所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
3.法律应正式公布。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适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适用,如果它们未正式公布为众所周知的话。
4.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确立了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则。
第十六条
1.宪法本章条款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基础,非经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宪法的其他任何条款均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相抵触。
第二章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十七条
1.在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根据本宪法承认和保障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让与的,属于每个人与生俱有的。
3.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应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八条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们规定着法律的意图、内容和适用、立法权和执行权、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保证。
第十九条
1.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国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平等,不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状况、居住地点、宗教态度、信仰、对社会团体的归属关系以及其他情况。禁止因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而对公民权利作出任何限制。
3.男女拥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并拥有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同等条件。
第二十条
1.每个人都有生存权。
2.在废除死刑前,通过联邦法律规定,死刑是在为被告提供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权利的情况下,针对谋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而采取的极端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1.人的尊严受国家保护。任何东西均不得成为诋毁人格的理由。
2.任何人不应遭受刑讯、暴行、其他残酷的或有损人格的对待或处罚。任何人未经自愿同意不得经受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允许逮捕、关押和监禁。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将人关押48小时以上。
第二十三条
1.每个人都有私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其荣誉和良好声誉的权利。
2.每个人都有通讯、电话交谈、邮政及电报和其他交际秘密的权利。只有根据法庭决定才可限制这一权利。
第二十四条
1.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存、利用和扩散有关其私生活材料。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保证每个人均有可能接触直接涉及其权利和自由的文件与资料,如果法律未另作规定的话。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不可侵犯。任何人无权违背居住者意志侵入住宅,除非是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根据法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1.每个人都有权确定并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任何人不得被迫规定和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
2.每个人都有使用母语、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1.合法地处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每个人都有自由迁徙、选择逗留和居住地点的权利。
2.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离开俄罗斯联邦国境。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不受阻碍地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与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保障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
2.不许进行激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与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论。
3.任何人不得被迫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念或予以放弃。
4.每个人都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获取、转交、生产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由联邦法律规定。
5.保障舆论自由。禁止新闻检查。
第三十条
1.每个人都有结社权,包括成立工会以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保障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团体或者留在团体中。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和平集会、不携带武器、举行会议、集会示威、游行和庆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2.俄罗斯联邦公民有选举或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参加公决的权利。
3.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的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关押在剥夺自由地点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有进入国家机关的平等机遇。
5.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参与履行司法职能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亲自诉诸于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向这些机关发出个人的和集体的呼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1.每个人都有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
2.不允许进行旨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为其所有的财产,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分其财产。
3.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根据法院决定。为了国家需要强行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作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4.保障继承权。
第三十六条
1.公民及其联会组织有权拥有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
2.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由其所有者自由地予以实现,如果这不对环境造成损害、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话。
3.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第三十七条
1.劳动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劳动能力、选择活动种类和职业的权利。
2.禁止强制劳动。
3.每个人都有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不带任何歧视的和不低于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额度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免于失业的权利。
4.承认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个人或集体的劳动争议权,包括罢工权。
5.每个人都有休息权。保障根据劳动合同而工作的人享受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工作日长度、休息日和假日、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
1.母亲、父亲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怀子女和子女的培养是父母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3.年满18岁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应关怀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
1.在患病、致残、失去供养人、为了教育子女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对每个人按照年龄提供社会保障。
2.国家退休金和社会救济金由法律规定。
3.鼓励志愿的社会保障,建立补充的社会保障形式和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
1.每个人都有获得住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住宅。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住宅权创造条件。
3.向贫困者或法律指明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无偿提供住宅,或者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例由国家的、市政的和其他的住宅基金廉价支付。
第四十一条
1.每个人都有保持健康和医疗帮助的权利。在国家和市政医疗机关中依靠相应的预算、保险金和其他收入为居民提供无偿的医疗帮助。
2.在俄罗斯联邦,为保持和加强居民健康的联邦纲领提供财政保障,采取发展国家、市政和私人卫生体系的措施,鼓励有助于加强人的健康、发展体育运动、生态和卫生防疫条件的活动。
3.公职人员隐匿威胁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事实与情况要依照联邦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被通报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因破坏生态损害其健康或财产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1.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札
2.保障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中的学前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普及性和免费性。
3.每个人都有权在竞争的基础上获得在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中接受高等教育。
4.基础普通教育为义务教育。父母或其替代者应保证使孩子受到基础普通教育。
5.俄罗斯联邦规定联邦的国家教育标准,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自修。
第四十四条
1.保障每个人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类别的创作、教授自由。知识产权受国家保护。
2.每个人都有参与文化生活和利用文化设施的权利,都有接触文化珍品的权利。
3.每个人都必须关心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珍惜历史文物。
第四十五条
1.在俄罗斯联邦,国家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每个人都有权以法律未予禁止的一切方式维护其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六条
1.保障对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提供司法保护。
2.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和行为(或不作为),可以向法院投诉。
3.每个人都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诉诸于维护人权与自由的国际组织,如果现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国内手段都已用尽的话。
第四十七条
1.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在法律划归管辖的法庭上并由相应的法官审理其案件的权利。
2.被控实施犯罪的人有权要求法院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其案件。
第四十八条
1.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高水平的法律帮助。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帮助是免费的。
2.每个被监禁人、关押和指控实施犯罪的人,从其被监禁、关押或起诉时起即有权利用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1.每个被控犯罪者在其罪名未经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证实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认之前均为无罪。
2.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无法排除的有罪的怀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第五十条
1.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
2.在从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不许利用通过违反联邦法律而获得的证据。
3.每个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都有权要求上级法院在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内重新审议判决,都有权请求赦免或减刑。
第五十一条
1.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对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亲属作证,近亲属的范围由联邦法律规定。
2.免除提供证据的义务的其他情况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犯罪和滥用职权的受害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保证受害者诉诸于司法活动并得到受害赔偿。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国家对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公职人员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1.确认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2.任何人不得为发生时不被认为违法的行为负责。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后其责任已被撤销或减轻,则适用新法律。
第五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列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应作出否定或损害人和公民的其他普遍公认的权利和自由的解释。
2.在俄罗斯联邦不得颁布废除或损害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3.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捍卫宪法制度基础、他人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须的限度内,由联邦法律予以限制。
第五十六条
1.在为保证公民安全和捍卫宪法制度、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可以在指明限度及其有效期限的同时对权利和自由规定某些限制。
2.在具备理由并遵循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其部分地方实行紧急状态。
3.不应限制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1款)、第24条、第28条、第34条(第1款)、第40条(第1款)、第46—54条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十七条 每个人都必须缴纳合法规定的税款和筹金。规定新税金或使纳税人状况恶化的法律下具有追溯力。
第五十八条 每个人都必须爱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财富。
第五十九条
1.保卫祖国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职责和义务。
2.俄罗斯联邦公民依据联邦法律服兵役。
3.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其信念或信仰与服兵役相背离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有权以选择文职代替兵役。
第六十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自18岁起即可完全独立实现其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六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境外或者引渡给其他国家。
2.俄罗斯联邦保障为其境外的公民提供保护和庇护。
第六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2.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不损害其权利和自由,也不免除因俄罗斯国籍而产生的义务,如果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的话。
3.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在俄罗斯联邦享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提供政治避难。
2.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将因为政治信念以及因为俄罗斯联邦不承认为犯罪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追究的人引渡给外国。引渡被控实施犯罪的人以及交出被判刑人以便在他国服刑应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条款构成俄罗斯联邦个人法律地位的基础,非经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章 联邦结构
第六十五条
1.参加俄罗斯联邦构成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是:
阿德盖共和国(阿德盖)、阿尔泰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布里亚特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卡尔梅克—哈尔姆格·唐格奇共和国、卡拉恰耶夫—契尔克斯共和国、卡累利阿共和国、科米共和国、马里·埃尔共和国、莫尔多瓦共和国、萨哈(雅库特)共和国、北奥塞梯共和国、鞑靼斯坦共和国(鞑靼斯坦)、图瓦共和国、乌德穆尔特共和国、哈卡斯共和国、车臣共和国、楚瓦什共和国—恰瓦什共和国;
阿尔泰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克拉斯诺雅尔边疆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
阿穆尔州、阿尔汉格尔州、阿斯特拉罕州、别尔戈洛德州、布良斯克州、弗拉基米尔州、伏尔加格勒州、沃洛格达州、沃龙涅什州、伊万诺夫州、伊尔库茨克州、加里宁格勒州、卡卢加州、堪察加州、克麦罗沃州、基洛夫州、科斯特罗马州、库尔干州、库尔斯克州、列宁格勒州、利佩茨克州、马加丹州、莫斯科州、摩尔曼斯克州、下戈罗德州、新戈罗德州、新西伯利亚州、鄂木斯克州、奥伦堡州、奥尔洛夫州、奔萨州、彼尔姆州、普斯科夫州、罗斯托夫州、梁赞州、萨马拉州、萨拉托夫州、萨哈林州、斯维尔德洛夫州、斯摩棱斯克州、唐波夫州、特维尔州、托姆斯克州、图拉州、秋明州、乌里扬诺夫州、切利亚宾斯克州、赤塔州、雅罗斯拉夫州:
莫斯科、圣-彼得堡——联邦直辖市;
犹太自治州;
阿加布里亚特自治区,科米彼尔米亚克自治区、科里亚克自治区、涅涅茨自治区、泰梅尔(多尔甘涅涅茨)自治区、乌斯季奥尔登斯基布里亚特自治区、汉特曼西自治区、楚克奇自治区、埃文基自治区、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
2.接收新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参加其构成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1.共和国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共和国宪法规定。
2.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相应的主体立法(代表)机关所通过的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规章予以规定。
3.根据自治州、自治区立法和执行机关的议案可通过关于自治州、自治区的联邦法律。
4.边疆区或州的自治区的关系可由联邦法律和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与相应的边疆区或州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加以调整。
5.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位可经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相互同意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而改变。
第六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领土包括其各主体的领土、内河、领海和领空。
2.俄罗斯联邦对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特殊经济区拥有主权并根据联邦法律和国际法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权。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可根据其相互同意予以改变。
第六十八条
1.俄语是俄罗斯联邦全境的国语。
2.共和国有权确定自己的国语。它们可在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家机构中与俄罗斯联邦国语同时使用。
3.俄罗斯联邦保障其各民族保留母语、创造条件以便研究和发展母语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保障土著的少数民族的权利。
第七十条
1.俄罗斯联邦国旗、国徽和国歌,对它们的说明和正式使用的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2.莫斯科市是俄罗斯联邦的首都。首都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ruslaw.com/CN/InvestRu/Law/2005531140842_67155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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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06
俄罗斯联邦法(按通过年度排列):

http://lawrussia.ru/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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