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如题所述

1、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负责监督管理东深供水流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2、参与制订东深供水流域的水源保护规划,提出保证水质要求的措施和计划,并责组织实施。
3、负责东深供水流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理工作,做好三同时监督落实工作。
4、负责东深供水流域内违章开发、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其他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督促检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受市环境监理所委托,负责东深供水流域范围的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按规定征收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并对不按规定缴纳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6、负责东深供水流域内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回复投诉者。
7、承担沙湾地区排污设施的管理工作;监督东深供水流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及截污排污设施的运行。
8、督促和协调东深供水流域内各级政府开展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垃圾清理、水土流失治理、违章建筑清拆、违章养殖业和三无人员清理等工作。
9、调查掌握东深供水水质变化和污染源情况,为水源保护决策当好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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