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是否需要办道路运输许可证各省市规定不同,以福建省为例,在福建省开汽车租赁公司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
(二)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九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