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8岁,出国需要用到出生证明,但是不见了,需要如何补办

如题所述

一、所需材料:

1、到原接生机构填写《出生医学证补发申请表》并盖章,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原出生证存根、接生登记表、病历、签发需盖章)。

2、在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声明原出生证作废的报刊原件。

3、新生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婴儿已落户的还需婴儿户口簿原件。

4、父母身份信息与原接生机构记录信息不一致的,须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以及原母亲当场书写的自述说明。

5、未办理户籍登记前丢失的,应提供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关于该子女未落户的证明。

6、新生婴儿母亲亲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办手续。婴儿母亲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提供婴儿母亲亲自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1)、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同意受理。

2、审查与决定:

(1)、区妇幼保健院经办人7工作日按照《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通知》(闽卫妇幼[2009]71号)文件要求。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审核办理。

(2)、区妇幼保健院院长3工作日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批,并予以办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扩展资料:

办理出生证明的其他事项:

一、办理依据:

1、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 

2、《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收费情况:

1、不收费。

三、相关条件:

1、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涵江区助产机构内出生。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申请人可以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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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25

补办资料和流程如下:(以福建省涵江区为例)

一、所需材料

1、到原接生机构填写《出生医学证补发申请表》并盖章,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原出生证存根、接生登记表、病历、签发需盖章)。

2、在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声明原出生证作废的报刊原件(父母双方有一方以上是莆田户籍的可以在莆田晚报或湄洲日报登报。

3、新生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婴儿已落户的还需婴儿户口簿原件。

4、父母身份信息与原接生机构记录信息不一致的,须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以及原母亲当场书写的自述说明。

5、未办理户籍登记前丢失的,应提供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关于该子女未落户的证明。

6、新生婴儿母亲亲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办手续。婴儿母亲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提供婴儿母亲亲自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同意受理。

2、审查与决定

(1)区妇幼保健院经办人7工作日按照《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通知》(闽卫妇幼[2009]71号)文件要求。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审核办理。

(2)区妇幼保健院院长3工作日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批,并予以办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扩展资料:

办理出生证明的其他事项:

一、办理依据

1、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 

2、《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相关条件:

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涵江区助产机构内出生。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申请人可以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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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7-26

出生证明遗失需要补发的,需要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具体参照《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扩展资料

参照《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五条,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参照《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第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 由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4、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

6、为其它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 -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凤阳县人民政府 - 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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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7-26

补发程序为:

申请人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签发机构所在地补发机构书面提出补发申请,补发机构经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

具体流程为: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例:我村村民×××,其妻×××,于×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户口未报,请给予补办出生证。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

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一方没有户口薄,必须有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其婴儿户口未在这一方设籍。如女方没有户口薄,需出具证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于×年×月×日生育一×孩,其×孩户口未在其母×××处设籍。特此证明。

4、接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名签字(该孩未在本院办理出生证)盖章。(99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加乡镇政府和卫生局签字盖章)

5、亲子关系声明:按表格内容填写,婴儿父母以及证明人要亲自签名盖手印,与婴儿关系要填写(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证明人)。

6、婴儿父母双亲以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婴儿母亲须亲自来办理,如他人代领须身份证及复印件。

8、96年及以后出生的儿童出生证遗失补办;除以上6种证件外需登报声明作废的原版报纸2张(99年5月1日后出生的要2张报纸)。

如果是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当时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年龄超过一岁,补办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2、《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

3. 村证明或居委会证明;

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5.办证人的身份证。

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

4、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如果在非法机构出生的婴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下列材料:

1、到就近乡镇卫生院领取《亲子关系声明》,用钢笔或中性水笔认真书写;

2、提供接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接生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张;

3、非医疗机构人员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

扩展资料

《出生医学证明》责任追究:

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人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2、《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办理,签发单位不得私自收费或变相收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擅自出借《出生医学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4、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生医学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生证补办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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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07-23

根据《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原签发机构提出;原签发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资质被取消的,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提出。 

第四十条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死亡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失踪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

应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亲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在深圳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相关遗失声明。 

(四)新生儿未登记户籍的,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尚未登记户籍的证明材料;原《出生医学证明》仅有母亲一方信息的,提交单方尚未登记户籍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的,原签发机构应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无原《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应审核相关材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批准后,打印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的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新生儿已经登记户籍的,发给正页;尚未登记户籍的,发给正页和副页。 

新《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副页(未登记户籍的只为存根)随补发申请表保存。

扩展资料:

根据《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换发是指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内容错误或字迹不清的。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内容错误,要求变更的。 

(三)《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损坏或副页被私自拆切的。 

(四)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父母户口被注销需要重新出具的。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原签发机构提出;原签发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资质被取消的,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提出。 

第三十五条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籍的只提交正页)。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死亡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失踪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

应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因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情形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首次签发时提交他人身份证明,现要求变更父亲、母亲信息的,应提交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现要求删除原父亲信息的,应提交原登记的父亲在新生儿出生时与新生儿母亲不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与新生儿非亲子关系的鉴定结论。 

首次签发时提交伪造身份证明,现要求变更母亲信息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母亲指纹比对一致的鉴定结论或新生儿足纹比对一致和亲子鉴定结论。

现要求变更父亲信息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新生儿足纹比对一致和亲子鉴定结论;现要求删除原父亲信息的,应提交申请人签字的书面情况说明。

(五)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情形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未使用规范汉字或姓氏而无法进行出生登记书面情况说明。 

(六)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情形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新生儿父母原户口注销的证明材料。新生儿已登记入户的,还应提交该新生儿原户口一并注销的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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