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日内。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即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扩展资料:
需申请换领、补领新证的情况:
部队人员领取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在换领、补领时,由本人向部队政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部队公章。部队从系统中调取其原有身份信息数据(如果是换领,则需要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修改),连同个人申请一起报给驻地县级公安机关,待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再制作、发放证件。
部分官兵在调动单位时,其新单位所在城市可能会在买商品房、买车等方面存在一些限购政策,只有持本地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方可购买。如军人有类似购买需求,就须换领本地居民身份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军网-官兵办理居民身份证总共分几步
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两个月左右。
由于军人本身户籍问题以及其所在部队对相关业务工作的熟悉程度不同,在“销户”和“编码”环节所需时间可能会存在差异。
在“办证”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扩展资料:
部队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流程:
一、销户。
从军人入伍之日起,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凭入伍通知书,注销该军人常住户口、收缴户口簿。
二、编号。
部队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应由原籍或部队驻地的公安机关,根据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编号需经军人所在部队政工部门,发公函至其原籍或驻地县级公安机关,公函内容包括一式三份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收函单位根据表格内容(含军人基本信息及照片、部队审核意见等),查询核实当事人入伍前户籍资料,编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其程序如下:
1、核查军人常住户口有没有注销,如没有注销,收函单位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当事人户口注销;
2、当事人户口确认被注销后,收函单位根据其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登记历史记录,为其编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
3、收函单位对已编好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联网核查,如果重号,则重新编号、重新核查;不重号时,确认该号码为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号码;
4、收函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编码信息、审核意见,回函至其所在部队政工部门。
三、办证。
军人本人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报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团以上单位根据军人档案记载内容和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组织个人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并向驻地县级公安机关代为申请。
部队驻地县级公安机关通过专门业务系统,受理、审核、签发军人办理居民身份证信息,而后统一制证并预约取证、发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军网-官兵办理居民身份证总共分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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