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务局对我公司一次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违法事实:我公司没有取得租房合法凭证,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租房费用共:8775元,并据此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进行了税前扣除。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有关规定在末取得有效、合法凭证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我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上述费用作为扣除项目,造成少计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8775元。要求我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进行相关帐务调整。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原会计在收到该决定书做帐务调整如下:摘要:据决定书调减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结转 1、 借:应付福利费:87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75
2、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75
贷: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75
但本人认为会计上不用做帐务调整。请各位高人指点一下,这样做帐务调整到底有没有必要?这样的分录对吗?收到该决定书后到底如何做?在此先谢了!
首先谢谢飘雪的巷角!但我仍不明白:1、冲销多计管理费用那笔分录,借:管理费用,不是相当于增加了管理费用吗?哪里冲销多计的管理费用了啊?还有,第3笔分录,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是不是相当于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增加了?就是说利润增加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