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题

刘某是某公司员工,40岁,2007年4月,刘被确诊得到肝癌,遂病休治疗。2008年2月,该公司决定为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没人保额5000元。公司在提交被保险人名单时,在健康状况一栏中说明刘因肝癌病休。保险代办员接到名单后,未严格审查即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保单,保险期限自2008年2月1日到2009年1月31日。08年10月30日,刘因肝癌死亡,其妻索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保险条款规定,只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人才能参加本保险,办保时,刘已经患病数月,不符合投保的条件,只是由于代办员的失误而承保了刘某,因而保险合同对刘某无效。
请问:保险人可否以次保险合同属于重大误解而为之合同的理由申请撤销合同,主张合同自始无效。
请给出详细的答案

保险合同确实自始无效,但可以退还保费。

这份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产生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后果。
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

这份保险合同在签订时就是无效的,很显然合同主体不合格。刘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患有肝癌,这已经不符合投保要求。虽然公司已经注明,但由于代办员的失职,保险公司确实对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以为投保主体都是合格的。这样的合同签订了也是无效的,而且是自始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该退还所交保费。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合同主要内容等有关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会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者根本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此类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保险公司可以向法院主张合同自始无效,申请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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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16
保险合同无效,但必需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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