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红线包括人行道。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 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扩展资料:
道路规划红线的原则:
经批准的各类规划及其确定的道路规划红线,是下一层次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整的,不得擅自更改。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道路规划红线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道路规划红线应随相同层次的城市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批;
2、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的新增、废止,道路等级、道路系统走向的重大调整,必须通过调整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或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按规划审批程序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3、不涉及改变道路系统、道路等级、走向的道路规划红线局部调整,可结合规划编制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红线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道路规划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