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标公司打的合同中的参数低于招投标文件,采购单位拒签合同(对公司)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你好,因为不知道你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提出的这个问题,我把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都提供了一下,供参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结论:
1、因此,无论中标供应商是否与招标人沟通,招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必须在合同中严格签订,不允许负偏离。
2、招标人应拒绝签署此份合同,并限期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的合同交招标人签署完毕。

法律责任和处罚:
1、招标采购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说明:
若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果没有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选择第一顺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或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希望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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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28
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协议。

采购单位拒签是对的,中标公司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写参数就一直拒签,过了30日就可以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为理由,更换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对原中标人处罚。追问

政府采购:中标公司打的合同中的参数低于招投标文件,采购单位拒签合同(对公司)政府采购中心对中标公司怎么处理?什么法?多少条多少款?

追答

首先作为采购办管理机构,在30日的合同签订期内不需要出面,过了30日就可以按: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 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
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可视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一般的处罚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第2个回答  2013-05-20
采购单位 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投标过程中的澄清、承诺等文件。
如果,供货单位所供产品或服务优于投标文件,可以加以说明,经政府采购、用户方、投标方同意后,可以签订采购合同。
如果,供货单位所供产品或服务低于投标文件,政府采购、用户方、投标方,不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因为这样做,就违背了招标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不能按照投标文件供货的,应该收到招标公司的警告,严重的没收保证金,在采购供应名录中列入黑名单。
采购招标单位可以通过重新组织招标,重新选定供应方。追问

我就是采购中心,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看了说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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