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固定上六天班可以要求加班补偿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偿吗

下图是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休息休假的部分。
我们单位实行的是每周上六天班(周一到周六,固定周日休息),每天七个小时,一周6*7=42个小时。
请问各位,依据我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能不能要求单位补偿我的周六加班费,能不能依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按照您描述的情况,并不违反国家的强制规定。不能够要求加班费,也不能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但是您可以再试用期内随时提出或转正以后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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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4-07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周六和周日应为休息日。
所以上述合同休息日的内容违法,为无效合同。追问

能请问在哪个司法解释里有清楚的说明休息日为周六和周日的吗?

追答

执行标准工作时制就是每周五天工作制。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作时制属于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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