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有什么区别

各位大家好:现在请教各位老师,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有什么区别。谢谢。

我的观点是:综合用工制度如果更多的是考虑三薪和双薪或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首先这样的出发点就是不对的,其实关于综合用工制度更多的是规避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风险。因为综合用工是需要申请的,只有通过劳动用工部门审批才是合法的,否则一旦产生争议,对企业非常不利。当然,综合用工肯定是能降低人工成本的,比如:1.由于经营需要或生产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所以执行做一休一的班次,相当于上12小时休24小时,若按标准工时,员工8小时外的部分是要按加点计算的,日工资计算应为(8+4*1.5)*小时工资,而申请综合工时后是不用支付1.5倍工资的,只要月度工作时间不超就可以。同样公休日也是如此。2.法定假日肯定是要支付3倍工资的,但只给在法定假日上班的员工,由于各地法规不一样,计算方法不一样,以上述做一休一为例,据了解上海是8小时按3倍工资计算,超过部门按1.5倍计算。(不知道,其他地方有没有这么明确的规定)所以,综上所述申请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降低用工成本不是第一位的,规避由此带来的劳动争议风险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尤其重要。我也是个初学者,以上是本人的片面之词,请希望各位朋友不吝赐教,希望大家拍砖,能把这个问题说明白,说透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03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工时制度似乎包含不定时工时制度。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