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中能否直接列第三人&能否向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

案件概述:A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了B公司,B公司的法人代表用该房屋另外开办了C公司,C与B无关,房租一直由C直接交给A,A也认同,现在C交不出房租了,A想把B作为被告,C作为第三人,在起诉书中要求第三人支付租金,并要求与B解除租赁合同,这样可以吗?
因为民法上有规定第三人是要自己要求或者法院通知才能加入到诉讼中的,但我也看到有人说司法实践中是可以原告直接列第三人的,所以有点糊涂不知哪种说法正确。还请专家帮忙解答。
前几年曾经因C没有支付租金,A告过B,法院追加了C作为第三人,最后法院调解C支付了租金,有调解书,有这样的历史,这种情况下,这次起诉还是不能由原告自己加第三人么?还是要走跟前几年那次诉讼一样的程序么?

不可以列C为第三人,也不能向C提出诉讼请求。
因为:C不是租赁合同的一方主体,不能要求C支付租金。虽然一直由C支付房租,但不能因此认为其负有合同义务。
C不支付房租,属于B违约。应以B为被告。要求B履行合同。

补充:第三人不能由原告直接提起。
本案中,如果当时的调解协议由C承担以后的合同责任,那可以直接起诉C。如果调解协议没有说,那只能再次起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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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8
可以列c为第三人,但不能要c承担租金或违约责任。因为c不是ab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便于诉讼进行。
第2个回答  2013-03-17
不能直接在诉状中直接列第三人,可以在立案后,请求法院追加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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