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时制中劳动法规定一个月超过多少小时算加班

如题所述

  综合工时制不按月计算工作时间,按综合计算周期计算工作时间。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按每周40小时计算,超过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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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超过标准工时制的正常工时的超过部分算加班时间。比如标准工时制的当月有21天工作日,那么标准工时即为21X8=168小时。如果当月有22天工作日,那标准工时即为22X8=176小时。超过这些标准工时的即为加班时间。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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