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9-30
对食物中毒的处理可分为技术处理和行政处理。前者如救治中毒病人,对中毒场所的清洁、消毒;后者如行政控制措施(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处理对象可包括中毒病人、中毒食品和造成中毒责任人等。需要强调如下几个问题:
(1)食物中毒行政控制措施要求及时、有效。这对控制食物中毒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使用法定的形式。对于已售出或外流的中毒食品及原料也应当封存,在封存之前应当责令追回,然后进行封存。责令追回也应有书面的责令追回通知书。
(2)在行政处罚中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较为严厉的罚种,《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然而每当发生食物中毒时情况非常紧急,为了尽快控制食物中毒的事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保护人民的健康权不受侵害,责令肇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停业可疑中毒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即时性,作为一种临时控制措施必需(3)《食品卫生法》第39条规定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定是否“严重”时应当注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的后果。如中毒人数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致死致残的,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均为情节“严重”。在调查重大食物中毒案时应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案件的暂行规定》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
(4)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中将食物中毒按发病人数将罚款的数额进行了较为合理的裁量,分为10人以下;11人至30人;31人至100人;101人以上四种情形,但在具体适用时还应参考其他情况,如中毒病人的严重程序,肇事单位主动消除影响的态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