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

简述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

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它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
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
由此,我国对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也划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正常层次的监管,即在正常年度里无巨灾发生时,对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是否适当、公平、合理,资本金是否充足,各项准备金提取是否准确、科学,单个风险自留额的控制情况等进行监管,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它类似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在发生巨灾损失时,由于实际的赔付超过正常年度,投资收益实际值也可能与期望值有偏差,因而按正常年度收取的保险费和提取的准备金无法足额应付实际的赔款,这就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
拓展资料: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等级分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三)限制商业性广告;(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八)接管;(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