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特殊群体就业保护原则

如题所述

  为贯彻落实《特殊群体就业保护原则》,充分发挥全社会资源优势,切实为妇女就业提供有效服务,积极推动城乡妇女就业,加快推进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湖南省百万妇女就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湖南经济结构的调整,以拓宽妇女就业渠道为核心,以提供优质高效公共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帮助妇女就业和稳定妇女就业为目的,加大对城镇下岗失业妇女、农村富余女劳动力、女大学生、残疾妇女等就业群体扶持力度,依法维护妇女就业方面的权益,逐步建立促进妇女就业长效机制,促进我省妇女事业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至2008年,全省利用三年时间帮助一百万名妇女就业。
  (一)通过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发挥政策促进就业效应,积极帮助城镇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
  (二)通过城市农村统筹、内输外转结合、就业创业并举、培训维权齐抓,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村富余女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三)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双向选择的原则,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积极推动女大学生就业。
  (四)坚持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按比例安排就业等优惠政策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保护残疾人就业措施,积极促进残疾妇女就业。
  (五)积极采取开发就业岗位,落实相关政策,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形式等措施,帮助其他妇女就业。
  三、主要任务
  (一)将控制妇女失业率、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二)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方式,努力保持女性就业增长幅度不低于男性。逐步改善就业结构,努力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女性比例。

  (三)全面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妇女和鼓励下岗失业妇女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力度,积极为下岗失业妇女提供信息、培训和服务,促进下岗失业妇女就业。
  (四)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逐步形成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制度的要求,全面清理限制性政策,改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改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服务,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女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发展有组织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五)统筹做好女大学生、残疾妇女等妇女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推动青年见习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服务。积极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对残疾妇女的就业服务。协调做好其他妇女就业工作。
  (六)大力实施就业援助,开发适合就业困难妇女特点的就业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就业岗位,通过优惠政策、优先安置和免费就业服务等政策措施,促进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

  (七)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逐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女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依法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妇联组织要把实施湖南省百万妇女就业计划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协调、大胆创新、务求实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与妇联组织开展就业工作的更紧密合作框架,进一步加强与妇联组织的合作,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加强与妇联的联系和沟通,指导各地与妇联组织共同做好妇女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妇联组织要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并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切实做好促进百万妇女就业工作。
  (二)积极拓宽妇女就业领域,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从根本上为增加妇女就业岗位奠定坚实基础。采取促进、扶助和鼓励的政策措施,重点开发家政服务、绿化、清洁、社区治安等社区服务业领域,引导下岗失业妇女在社区中实现再就业。每年专项开发或购买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女性“4050”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单亲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积极鼓励和扶持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资金、技术、信息、管理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和指导。鼓励妇女以非全日制、临时工、弹性工作、季节工、小时工等多形式灵活就业,通过落实社保补贴政策等措施,解决灵活就业女性人员的稳定就业问题,解除女性灵活就业者的后顾之忧。
  (三)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市场就业竞争能力。依托各级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办学机构,开展各类妇女技能培训。努力建立市场导向的职业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来实现培训机构、专业设置、就业等方面的调节,开展下岗失业妇女、女大学生、农村富余女劳动力等在职培训、转岗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妇女适应职业变化的就业能力。继续鼓励和支持妇联组织开展以女性为主体的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妇联培训机构,要认定为定点培训基地;对培训合格的学员,要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贴;对培训合格后有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的,要优先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湘西等贫困地区开展的技能扶贫培训项目和“阳光”培训工程,应保证不低于40%的女性参加。
  (四)强化对妇女的公共就业服务,切实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引导和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免费为妇女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托管、社保关系接续等“一条龙”服务。大力推进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化建设,有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信息网要与妇联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继续以就业困难妇女为重点,把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援助活动制度化,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五)积极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服务、维权等工作,引导农村富余女劳动力转移就业。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要求,拓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新途径,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组织和培训工作,为进城求职的农村妇女提供免费就业“一站式”服务,促进农村富余女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外出务工妇女返乡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进一步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组织和侵权行为,维护农村妇女进城务工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以妇女为扶助对象的就业促进项目,加快妇女就业步伐。建立以女性为扶助重点的就业促进项目,并给予必要的信息、资金、服务支持和帮助。结合妇联组织开展的“巾帼建功”活动,及时给予信息和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贴。对以集中安置下岗失业妇女为主兴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确需资金扶持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予以适当的贷款扶持。
  (七)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妇女能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加快完善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妇女提供就业和服务。巩固失业保险制度,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确保失业妇女按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参保资金来源问题,争取将更多的女职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全面推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使女职工的生育补偿等与其所在单位脱离,逐步实现生育负担社会化。
  (八)加强执法监督,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和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通过加强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并坚决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结合常规性劳动监察,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纠正用人单位在用工,特别是涉及女工方面的违法行为。对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克扣和无故拖欠女职工工资、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要依法处理和及时纠正,切实保护妇女就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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