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如何计算

如题所述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x0d\x0a  计算公式如下:\x0d\x0a  (1)主营业务收入(指净收入)\x0d\x0a  +(2)其他业务收入(如销售多余材料、代购代销等)(来自于利润表)\x0d\x0a  +(3)销项税发生额(业务中分析)\x0d\x0a  +(4)(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期初金额-期末金额)\x0d\x0a  +(5)(预收账款期末金额-预收账款期初金额)(来自于资产负债表)\x0d\x0a  +(6)收回以前已经核销的坏账\x0d\x0a  -(7)应收的意外减少:\x0d\x0a  包括:实际发生坏账;应收票据贴现财务费用在借方部分;债务重组中对方以存货抵账;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到应收账款的换出。\x0d\x0a  注意:上式的(4)中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内容不减去坏账准备,(6)、(7)两项从业务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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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主要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前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本期预收的商品款和劳务款等,本期发生销货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应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款项中扣除。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有关的经济业务主要涉及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其他业务收入”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销项税额部分)”项目、“应收账款”项目、“应收票据”项目和“预收账款”项目等,通过对上述等项目进行分析,则能够计算确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若上述项目的发生额均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有关,该项目的确定则比较容易。我们知道,报表中某项目余额的变动即为该项目发生额的变动,因此,我们只需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为计算的起点,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项目进行余额变动的调整即可计算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但由于制度的规定和企业一些特殊的作法等原因,上述项目的发生额可能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无关,这些发生额则要做特殊处理,可称其为特殊调整业务。特殊调整业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对应的账户不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类” 账户以及“现金类” 账户的业务(上述三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除外);另一种情况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类” 账户对应的账户不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以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现金类”账户的业务。典型的特殊调整业务包括:(1)计提坏账准备;(2)收到债务人以物抵债的货物;(3)销售业务往来账户与购货业务往来账户的对冲,如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对冲;(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中含有的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如将货物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产品;(5)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贴现息等等。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 应收账款项目本期减少额- 应收账款项目本期增加额+应收票据项目本期减少额-应收票据项目本期增加额+预收账款项目本期增加额-预收账款项目本期减少额 ± 特殊调整业务  上述公式中的特殊调整业务作为加项或减项的处理原则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不含三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借方对应的账户不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类” 账户,则作为加项处理,如以非现金资产换入应收账款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不含三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贷方对应的账户不是“现金类” 账户的业务,则作为减项处理,如计提坏账准备业务(计提坏账准备业务,管理费用增加,应收账款减少)等。例如:某企业2002年度有关资料如下:(1)应收账款项目:年初数100万元,年末数120万元;(2)应收票据项目:年初数40万元,年末数20万元;预收账款项目:年初数80万元,年末数90万元;(4)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7万元;(6)其他有关资料如下:本期计提坏账准备5万元(该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本期发生坏账收回2万元,应收票据贴现使“财务费用” 账户产生借方发生额 3万元,工程项目领用的本企业产品100万元,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收到客户用11.7万元商品(货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抵偿前欠账款12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根据上述资料,销售商品产生的收入6000万元和销售商品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20万元(1037-17)作为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起点;应收账款本期增加20万元,应作为减项处理;应收票据本期减少20万元,应作为加项处理;预收账款本期增加10万元,应作为加项处理;本期计提坏账准备5万元、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贴现息3万元和收到客户以商品抵偿前欠账款12万元,这三项业务均是应收账款(含坏账准备)或应收票据对应的账户不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现金”账户,因此应作为减项处理;本期发生坏账收回业务属于应收账款减少收到现金的业务,已在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变动调整中处理,因此不属于特殊调整业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本期增加额+应收票据本期减少额+预收账款本期增加额+特殊调整业务=(6000+1020)-20+20+10-5-3-12 =7010万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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