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我想知道工龄是怎么样算的!~~~

我想知道工龄是怎么样算的!~~~工龄是什么意思和含义!~~

第1个回答  2013-09-05
  一、工龄的概念
  (一)工龄、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或连续工龄工龄,是工人、职员以工资收人为其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过去,企业职工的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两种。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分为劳动年限和工作年限。1958年国务院发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统一执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后,有关工龄的含义实际上已经得到统一,即“劳动年限”同于“一般工龄”,“工作年限”同于“连续工龄”或“本企业工龄”。由于现行确定职工退休条件、退休和病假保险待遇标准时所依据的是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所以,人们习惯上和日常社会保险或工资等工作中所说的工龄,实际上就是指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人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系指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人作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1958年公布实行的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又将本企业工龄改称为连续工龄。
  一般工龄与连续工龄的关系是: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同时就是连续工龄,只有在国家规定的一些情况下,一般工龄才能同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曾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一般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者,可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者,可享受退休养老待遇。1978年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取消了一般工龄的规定。尔后,不再使用一般工龄的概念。连续工龄的外延也不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延伸到职工在各个单位的全部工作时间。
  (二)劳动年限、工作年限和革命工作年限劳动年限,即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它与一般工龄是同义语,专门在50年代我国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时使用。
  工作年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与连续工龄是同义语,但专门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革命工作年限,一般特指建国前参加革命战争或革命工作的时间,包括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或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时间。
  (三)折算工龄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折算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四)军龄军龄,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军队工作并以军队供给的生活待遇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五)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指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缴费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或企业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
  二、工龄计算的方法
  建国以来.随着不同时期确定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的需要.我国先后对不同人员、不同情况的工龄计算作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并形成了不同的工龄计算原则和方法。
  (一)工龄计算的不同方法
  1.连续计算法。即规定对职工调动工作前后的工作时间、复转军人到地方工作前的军龄与瓠地方后的工作时间、临时工转为正式工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
  2.合并计算法。即职工因某些原因间断工作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规定将间断前与又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3.职前累加法。即对于招收为职工前的非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某些特定时间与招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规定累加计人工龄。如被错划为右派的大学生,后来改正分配工作,工龄从被处理离校之日起计算;又如下乡插队知青返城参加工作以后,规定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累加计算为连续工龄。
  4.重新计算法。即对于由于开除、刑事犯罪等原因丧失工作的人员,规定其连续工龄从再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
  5.折算法。即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规定将其从事这些工种的年限按照一定的折算比率折算为一般工作的工龄。经折算出的工龄与连续工龄应合并计算,在计算保险待遇上同连续工龄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建立“折算工龄”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给予的特殊照顾。这样做,即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身体健康。按劳办发[1994]91号复函的规定,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即仅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不与确定工资待遇挂钩。
  6.周年计算法。即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周年才能算一年。
  现行退休政策规定中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都是按周年计算的。
  7.虚年计算法。即参加工作的当年就算为一年工龄,既算参加工作的第一年,也算最后一年。现行机关单位发放的工龄津贴,就是以虚年计算的。
  8.现职计算法。即对行政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人,从他们实际担任现在的行政职务、管理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本等级工作时起,按虚年计算“任职年限”。任职年限通常和工作年限综合起来考虑,以作为确定职工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依据。
  9.“适用这次”计算法。即将未实际工作的某段时间计人工作年限,并明确“此规定只适用这次”。如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中,国办发[1993]9号文件规定:“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工资套改。此规定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10.缴费计算法。即从职工按照规定的缴费项目和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按周年计算“缴费年限”。
  对以上工龄的不同计算方法,除了要注意各自算法上的区别以外.还要注意各种算法的特定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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