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安全员,工伤方面由我处理。我公司原员工一人在2009年10月份时受工伤(工伤认定以认定成功)。但在10年初时此人就不来上班而且还联系不到,因此公司就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金,但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这名员工所看病的药费是从公公司借出的,所以在2010年12月份终于找到这名员工的爱人要到了药费发票。但是工伤保险科的工作人员提出因现这名员工不在公司上班还没有继续缴纳工伤保险金,所以药费不给报销。{我个人认为在2009年员工工伤之前保险金一直都在缴纳,出工伤后工伤认定也认定为工伤,所以应该报销药费}还有请问原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怎么正确的解释?因为工伤保险科就是用这条说明员工不在公司上班就不给报药费。 谢谢~!
问题补充 2010-12-30 17:35哦,对了,药费的发票是员工在工伤住院期间的住院与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