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现离职员工是否还能报销药费?

我是公司安全员,工伤方面由我处理。我公司原员工一人在2009年10月份时受工伤(工伤认定以认定成功)。但在10年初时此人就不来上班而且还联系不到,因此公司就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金,但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这名员工所看病的药费是从公公司借出的,所以在2010年12月份终于找到这名员工的爱人要到了药费发票。但是工伤保险科的工作人员提出因现这名员工不在公司上班还没有继续缴纳工伤保险金,所以药费不给报销。{我个人认为在2009年员工工伤之前保险金一直都在缴纳,出工伤后工伤认定也认定为工伤,所以应该报销药费}还有请问原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怎么正确的解释?因为工伤保险科就是用这条说明员工不在公司上班就不给报药费。 谢谢~!
问题补充 2010-12-30 17:35哦,对了,药费的发票是员工在工伤住院期间的住院与医疗费用。

  不能。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5——10级的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医疗和就业影响已经补偿,不能再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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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8
这个要根据单位为受伤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金的情况决定,比如在2010年1月份就未再给该员工缴纳保险金,这之后工伤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社保不再承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缴纳工伤保险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社保承担,在治疗明细清单上能查询到的。
第2个回答  2013-08-18
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如果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是应该报销的。如果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科不报销医疗费是对的。存在劳动关系不缴纳保险费,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保险科使用61条不报销是不对的。这是第61条啊,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8-18
应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