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的招待费限额

行政事业单位的招待有没有限额,是占收入的百分之多少,还是占办公费的百分之多少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的开支标准是由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的,即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可超过单位公务费的2%,且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需予以扣除,并且没有规定具体超标准招待的处理处罚条款。如在对某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发现该单位2001年度招待费支出10129.30元,经审计测算全年仅可支出1089.89元(月均90.66元,这在沿海发达地区就是“三菜一汤”的最低标准,也属超标准招待),当年超标准招待支出9039.41元,如果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超标准招待总额10%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行政处分及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罚款的处理处罚,明显存在处理处罚不合理的因素。因此,目前的招待费标准明显过低,这给有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带来一定难度,也起不到遏制吃喝风的效果。
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招待费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的暂行规定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作风,制止铺张浪费行为,有效遏制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招待费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机关,全年招待费用一律控制在10万元以内,县直单位年度招待费按机关在编人员数每人每年1000元计算总量。如按单位在编人员计算年招待费总量超过10万元的,以10万元为最高限额,不准突破。
二、各乡(镇)、县直单位所属二级机构原则上取消招待费用,确有与上级业务对口单位直接联系需进行接待的,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由主管单位确定限额,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审批、备案。未经审批的二级机构一律取消招待费。
三、对招待费实行专帐管理。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统一设立招待费管理专帐,派餐单、原始菜单及发票装订成单列的财务凭证,建立统一的招待费专项财务帐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招待费开支情况,并由乡(镇)纪委、县直单位纪检组存档备案;每季度向县廉自办报告本季度招待费用开支情况。
四、严禁招待费超出限额总量。凡超出限额的,对超支部分按1∶3征收扶贫助困基金,超支5%的单位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超支达10%的,对超支部分按1∶5征收扶贫助困基金,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会审会签成员的党政纪责任。
五、对变相开支招待费或向下属单位、企业单位转移招待费的,按顶风违纪严肃处理。
六、县纪委廉自办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七、本规定由县廉自办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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