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所和住所的区别

居所和住所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二、地址不同

公民住所地即有效的公民身份证上的地址或者有效的户口簿上的地址。这个地址一般情况下是不变的。

居住地则可变以动。

三、法律规定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确认方式不同

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般是以其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扩展资料

居住地的认定

对居住地的认定应以从宽为原则。居住地的认定涉及到赔偿标准(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的问题,故对原、被告双方均利益攸关。

1、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

2、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所在集体的土地均被国家征收的;

3、受害人受人身损害时为农业户口,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4、户口已经统一的地方,主要根据住所地判断,并适当考虑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主要消费地等。从宽掌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居住地

百度百科——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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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31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依据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故有学者称住所是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居所是自然人居住的处所,通常指自然人为特定目的暂时居住的处所,它也可以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住所,如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所以通常区别应指居住时间,是否以其为生活、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等方面判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4-02
这一条是关于自然人住所的规定,现实中经常听到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等,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意思,要做好区分。

1、住所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场所。住所一般是长期固定的。

2、居所是一个人实际居住的处所,一般居所是一个人临时居住的地方,可以同时有多个。

3、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可以说,经常居住地就是住了一年以上的居所。

4、简单说,经常居住地主要是针对诉讼管辖来说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你告一个人的时候,如果他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得向他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去起诉。

5、综上,自然人的第一住所就是你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住址。如果,实际经常居住的地方与证件上的不一致,实际经常居住的地方就是住所。

居所指具有不定期居住意愿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地址。居所与住所不同,它是指暂时居住地。但暂时居住不是短时间居住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居住的意思。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不定期居住意愿,通常是为了某种目的,如谋生、经商、求学等而作非长期居住。

第一居住所
“第一居所”是相对“第二居所”而言。第一居所,应该是指都市人购置的,纯粹为了家庭长期居住而非过度性投资或休闲的居所。
最适合居住的第一居所既拥有了都市的繁华和便利,又拥有静谧、自然的环境,还拥有舒适度极高的居住空间。根据现代都市人对生活品质的要求,最适合居住的“第一居所”必须具备以下八个条件
第3个回答  2019-07-25
简介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条件。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与户籍登记地是不同的。自然人的住所可以与户籍登记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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